鐵路兒童票標準應體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 胡立彪
國家鐵路局日前發布《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規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實行車票實名制的,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未實行車票實名制的,身高達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身高達到1.5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全價票。”
相比1997年發布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以下簡稱現行《規程》)第十九條“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2米到1.5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超過1.5米時應買全價票”之規定,新《規程》增加實名制兒童購票優惠票條款,實行兒童購票“年齡+身高”雙規制,體現了對兒童群體的關愛。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凡是牽涉兒童利益的事件,都應執行兒童利益最大化標準。同時,基于該原則,關于兒童的事宜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改革,尊重兒童利益優化。近些年,圍繞兒童票標準的爭議不斷,社會各界一再呼吁相關部門修訂現行兒童票標準。現在推出新《規程》,便是對民間呼聲的回應。
事實上,我國鐵路部門在兒童票標準問題上曾有過改革。1991年,原鐵道部曾發文明確,“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車時,應隨同大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超過1.4米的小孩應購買全價票”。6年之后現行《規程》出臺,將兒童票優惠“身高線”提高了0.1米。但此后的25年間,我國兒童票優惠“身高線”卻停在1.5米不再變化,而且以身高作為執行兒童購票標準唯一依據,早就不合時宜。
鐵路部門何以對兒童票標準這么多年再未做改變?有學者指出,這樣做既方便又節省成本。判斷一個人是否是兒童,應以年齡為依據,但在實名制之前,一個人的年齡信息是隱蔽的,鐵路部門無法準確判定。在這種情況下,與年齡具有正相關性的顯性特征——身高,便被當作判定依據。盡管現實中存在一些身高與年齡不相匹配的例外(比如,有的兒童身高超過1.5米但年齡只有12周歲),但例外的比例不高,并不影響大多數兒童享受優惠票待遇。于是,在車廂門口劃一個身高標線成為客運列車的標配,而讓兒童靠這條標線站一下,也成了查驗兒童票的統一及唯一做法。
然而,這世界變化太快。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國人生活水平不斷改善,加之優生優育理念普及,近年來我國兒童平均身高實現大幅提升。根據國家衛健委2018年6月發布的《7歲~18歲兒童青少年身高發育等級評價》,我國14歲男童身高中位數是165.63厘米,14歲女童身高中位數是157.78厘米。這意味著,在現行《規程》兒童票標準下,會有很大數量未滿14周歲但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享受不到購票優惠。如果“例外”的比例過高,就有必要改變作為“例”的規則本身了。
況且,推動世界快速變化的技術進步已經能夠有效解決查驗身份的難題——身份證實現電子化并不斷擴大向未成年人的覆蓋范圍。現在鐵路部門出臺新《規程》實行兒童購票雙規制,是一種適應時代發展的改革之舉,值得肯定。不過,新《規程》兒童票優惠“身高線”依舊劃在1.5米,還是太保守,反映出鐵路部門在保護兒童權益與實現自身利益之間仍在猶疑徘徊。
鐵路兒童票標準回歸“兒童”年齡本義并真正體現兒童利益最大化,還要對購票規則做進一步的調整。一方面,可考慮提高兒童年齡上限,比如,年滿15或16周歲;一方面,可增設更多優惠票種,比如增設家庭票(對父母同時和多個兒童一起出行,可以購買套票)。多樣化的標價體系不僅更顯人性化,也可以減少兒童養育成本,與當下鼓勵生育政策相契。
我們期待新《規程》在征求意見后能夠有所改進,并在正式施行前根據新情況對鐵路兒童票標準進行再完善,將相關規則寫入正在起草的《鐵路運輸條例》,上升到更高層級的立法中,更好實現對兒童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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