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構化解老舊小區(qū)增設電梯矛盾
本報訊 (記者 盧越)11月19日,司法部發(fā)布第四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涉及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案例中,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中止案件審理,為調解提供時間保證,同時積極開展現(xiàn)場調查勘察,推動修訂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解決了老舊小區(qū)增設電梯的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案情顯示,申請人文某、宋某等人系某老舊小區(qū)業(yè)主,因出行不便,向被申請人四川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提出增設電梯申請。被申請人受理后,認為申請人增設的電梯位于臨街面,且突出于建筑主體立面,按照某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既有住宅電梯增設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作出暫不能批復同意的回復。申請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并對增設電梯申請重新審查。
行政復議機構進行了現(xiàn)場調查及聽取意見,了解到擬增設電梯單元老年人居民占比達60%,增設電梯意愿非常強烈,且已征得相鄰權人同意。通過現(xiàn)場勘察發(fā)現(xiàn),擬增設電梯單元所臨街道并非城市主要道路,單元樓與街道之間有圍墻遮擋,且與街道不平行,對城市風貌影響不大。行政復議機構進一步聽取被申請人意見,了解到導致被申請人不能批復同意的原因是《意見》第五條關于“原則上不得在建筑臨街面設置電梯”的規(guī)定。調查中,行政復議機構還了解到,該《意見》正在修訂之中。
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行政復議機構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行政復議機構適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后中止該起案件審理,為調解工作提供時間保證。最后,因當事人和解,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行政復議機構依法恢復案件審理,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終止。
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在2024年上半年收到的29.2萬件行政復議案件中,復議后未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為20.2萬件,案結事了率達89.4%,比2023年的76.8%提高了12.6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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