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上貼廣告 至少要過兩道坎
近日有市民反映,收快遞的時候偶爾會發現包裹上貼有小廣告,內容是一些微商企業、網點或是培訓機構等等。有記者調查了解到,“快遞廣告媒體”是一種新穎的廣告模式,南京一家快遞包裹廣告投放公司表示,“EMS和順豐快遞的包裹不接廣告,其他基本沒問題。”
商業社會里廣告無處不在,快遞廣告就和公交廣告、火車票廣告一樣,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從“看上去很美”到真正可行,至少要邁過兩道坎:一是法律許可,二是消費者接受。而且某種程度上,后者更為重要。
我國現行的郵政行業規范中,雖然有“包裝上不能印有經營性質的廣告”的要求,但這并非強制標準;廣告法里對于快遞包裝上能否張貼廣告也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監管上的空白并不正常,也非長久之計。例如哪類廣告可以貼?哪類不可以貼?誰來監管和審核?更要緊的是,快遞公司絕大多數不具備廣告經營資質,從事相關業務就涉嫌超范圍經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修訂和完善相關法規很有必要,也非常急迫。
除了法律許可外,快遞廣告還必須征得消費者同意,取得授權。由于快遞包裹直接投遞到消費者手中,理論上是一種很理想的廣告發布媒介。然而與報刊等大眾讀物不同,無論快遞包裹是否已被簽收,其所有權都是屬于消費者的,快遞公司只是負責運輸而已。快遞公司或分揀點未經包裹主人許可就張貼廣告,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要想讓消費者不反感甚至心甘情愿接受廣告,就需要創新出一個科學有效的商業邏輯,讓發件方、快遞公司、廣告主、收件人都能受益。消費者接受報紙廣告,是因為有廉價的信息資訊做補償;接受電視或網站視頻廣告,有免費的內容觀看做補償。當你把廣告貼在了我的包裹上時,又拿什么補償呢?其實,讓消費者接受快遞廣告并不很難,像滴滴打車“你打車我補貼”一樣,大聲喊出來:“你購物我包郵!”估計不少消費者會舉雙手歡迎。但假若快遞公司事先不告知就慷他人之慨,事后好處獨吞,則既不講道義也有違市場經濟規律。
時代發展日新月異,誰也不能斷言快遞廣告會不會發展壯大。消費者有說不的權利,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卻必須正視問題,主動跟蹤市場狀況,心中有數才能避免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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