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撞了橋吊,碼頭也要承擔責任,這是為什么?
來源:中國物流行業網 時間:2019-9-30 9:20
案例:乙公司所屬的X輪計劃靠泊甲公司二期4-5號泊位,在執行靠泊操作并后退避讓Y輪時,因主機面板7號限位開關的信號傳輸電纜損壞導致該輪主機無法停車,后退的速度越來越快,并最終與Z輪船尾相碰,造成該輪8根纜繩斷裂并順流向東漂移。此時正在給Z輪進行裝卸作業的6號和7號橋吊司機發現險情后,迅速將吊機移向碼頭東面。但由于X輪的移速快于橋吊的移速,該輪與6號、7號、8號橋吊發生碰撞。
事故最終造成Y輪船尾舷檣及甲板等變形及3個橋吊部分設備損失,甲公司因而起訴乙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000萬美元。乙公司則抗辯稱甲公司所屬橋吊違章停放,妨礙了X輪安全靠泊,致使該輪煙囪和大桅分別被7號和8號橋吊觸碰為由,要求甲公司承擔60%的責任。
法院認為,涉案6號橋吊在等待為X輪作業時,未按照安全操作規 范豎起前臂架并將臂架勾牢,存在不安全操作橋吊的過錯責任;7號橋吊不存在過錯;8號橋吊雖然事發時因臨時檢修未將前臂架豎起并將臂架勾牢,但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因存在上述因素,該案最終調解結案。
風險提示:觸碰事故發生時,若因港口經營人正在進行的裝卸作業不符合安全操作規范導致損失擴大,則其對擴大部分的損失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建議:港口經營人在進行港口作業時應嚴格進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切實減少因管理制度缺失導致的安全生產隱患。
法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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