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郵件內夾帶違禁品可追刑責
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3部門聯合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將指導目錄從原有的14項增加到“18+1”項,象牙、虎骨、偽造的公章、假證件等都禁止寄遞。
《規定》對2007版禁寄物品指導目錄進行了修訂,將指導目錄從原有的14項增加到“18+1(18類物品及其他)”項,載明物品從58種增加到188種,并將《危險化學品目錄》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上萬種物品均納入其中。在新增的項目中,非法偽造的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和氧化劑、固體易燃物等都被列入其中。
《規定》首次明確了禁止寄遞物品的概念內涵,將禁寄物品劃分為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等三個類別,對禁寄物品涵蓋范圍作出了較為清晰的界定。
《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寄遞企業主體責任,要求寄遞企業在其營業場所廣泛宣傳告知《規定》內容及相關指導目錄;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識和處置能力;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對于寄遞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明確,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規定》中提到,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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