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推動民營企業創新開放發展
“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標準或者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1月17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段寶燕表示,法規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要求、有約束,對民營企業更開明、更開放,補齊了我省民營經濟領域立法短板。
良好的發展環境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條件。《條例》規定,市場準入方面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標準或者條件。此外,還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的條件。同時要加大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著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是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切實增強各級各部門服務意識和能力,《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暢通政企溝通渠道,依法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使用政務服務平臺、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蹤落實制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建立健全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等,全面提高服務水平。
融資難、融資貴是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條例》要求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優勢,增強金融服務能力,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民營經濟發展紓困基金,為民營企業提供紓困、應急等方面的融資服務,并要建立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問題。此外,還圍繞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為切實保護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條例》明確政府應當完善誠信履約機制,確保新官必須理舊賬。規定要建立民營企業拖欠賬款投訴平臺,專門受理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遲延或者拒絕支付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賬款的投訴。明確指出,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記者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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