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印發通知要求 防止境外疫情經遠洋漁船輸入國內
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遠洋漁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視海上疫情風險防控的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堅決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機制,嚴格落實防控責任,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采取精準有效措施,盡快補齊短板弱項,堅決防止境外疫情經遠洋漁船輸入國內。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遠洋漁船輸入疫情風險防控機制。一是建立健全遠洋漁船回國提前申報制度。對確需回國的遠洋漁船,實行遠洋漁船回國提前申報制度,相關漁船應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進行申報。各地應及時掌握海上漁船生產航行動態和船員健康狀況,提前做好回港漁船的防疫安排。二是建立健全遠洋漁船定點停靠上岸檢查制度。各地應指定遠洋漁船定點停靠港口,每省(區、市)指定2-3個,港口名單于4月15日前向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報備。到港遠洋漁船實行定點停靠、定點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關部門的港口檢查和檢驗檢疫。三是建立健全遠洋漁船船員動態每日報告制度。各地應每日統計所轄遠洋漁船動態和船員身體狀況,分別統計海上生產漁船、計劃回國漁船、國內停港漁船以及船員人數和身體狀況,自4月15日起每日向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報告。
《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遠洋漁船輸入疫情風險防控措施。一是確保出境遠洋船員身體健康。遠洋漁船出境前,相關遠洋漁業企業應對所有上船船員安排身體檢查,確保身體健康。同時,確保船上配備足夠的口罩、手套、護目鏡、清潔消毒和常備藥品等防疫物資,有條件的安排一名隨船醫護人員,確保可以及時應對疫情突發事件。二是嚴格加強海上漁船疫情源頭防控。遠洋漁業企業應合理安排航行、生產、轉載、靠港計劃,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海上輸入性疫情發生。確需進行海上補給、轉運、靠港的,應充分做好防護應對措施,盡量避免與外部人員直接接觸;確需進行船員輪換的,要按規定做好健康檢查和隔離;遇到相應區域漁業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派遣觀察員的,應要求對方做好健康檢查和防護措施。三是從嚴開展回國到港漁船船員檢測隔離。遠洋漁船按規定申報回國后,應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員應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相關通知要求接受海關、邊檢等有關部門的檢驗檢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實施集中科學觀察和病毒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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