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
本報訊 (記者李昱霖 通訊員徐小麗)河北省人社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總工會等6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通知,要求把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與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等工作結合起來,加強調查研究,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化解工作模式。
通知要求,要在平臺經濟活躍、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較多地區的仲裁院調解中心、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增加聯合調解職能,有條件的可設立一站式調解中心。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切實提高調解員職業道德、增強服務意識,提升辦案能力。要積極開展一站式調解工作宣傳活動,提供糾紛解決服務指引。
在優化一站式調解流程方面,通知對現場、網絡等渠道發來的調解申請進行明確規定。明確一站式調解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結束,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發生涉及人數較多或者疑難復雜的勞動糾紛,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安排骨干調解員迅速介入,積極開展協商調解,推動重大集體勞動糾紛穩妥化解。
在促進調解協議履行和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等方面,通知進一步強化調解協議的執行力,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依法可以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的,引導當事人提出申請。建立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激勵機制,引導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仲裁審查或者司法確認的,引導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對不屬于聯合調解受理范圍、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未能調解成功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依法引導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為持續強化調解組織建設,河北省人社廳、河北省總工會等4部門還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實施方案》,促進規模以上企業廣泛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業商(協)會廣泛設立行業商(協)會調解組織、全省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內設調解中心、爭議案件易發高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普遍設立實體化區域性的調解中心,更好發揮調解組織在推進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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