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包裹貼廣告”應有三個前提
中國是全球第一快遞大國,2015年快遞業務量突破200億件。巨大的快遞包裹投放量讓“包裹上貼廣告”的生意悄然興起。記者發現,中國法律法規上沒有禁止這種商業行為。專家稱,應加強對快遞包裹上廣告內容的審核,不得損害消費者的情感和經濟利益。
近年來,快遞行業競爭激烈,利潤空間逐步壓縮,為了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一些快遞公司將眼光投向了快遞包裹,開拓郵費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來源。應該說,快遞廣告業務本身并無原罪。盡管現行郵政業標準中,針對快遞封裝用品的封套、包裝箱、包裝袋都有“任何部位不能印有經營性質的廣告”的要求,但這屬于國家推薦性標準,企業可以不遵照執行。同時,《廣告法》等法律也沒有對快遞包裹廣告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快遞包裹上貼廣告應該視為“法無禁止則自由”。
不過作為一項新生事物,時下的快遞廣告仍存在一系列問題。比如,一些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被貼“治不孕”的廣告,覺得跟手機接收到垃圾短信一樣反感。還有的用戶對廣告包裹的安全性和時效性表示擔憂,認為快遞公司先貼廣告后送貨,容易影響派送速度,且存在包裹受損或丟失的風險。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快遞廣告事關快遞業的健康發展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任由其自由生長。對此,郵政和工商部門應該加強溝通聯動,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快遞廣告業務的規范標準,消除監管盲區。在筆者看來,“快遞包裹貼廣告”至少應有三個前提。
其一,快遞公司具備相應資質。《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一旦超范圍經營,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時下,多數快遞公司登記的都只是快遞業務,擅自從事廣告業務就涉嫌超范圍經營。因此,快遞廣告不能想做就做,公司必須先到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在具備資質后再承攬廣告業務。
其二,快遞公司承擔廣告審核責任。從記者調查來看,一些提供快遞廣告業務的公司并沒有要求廣告主提交基礎性證明資料,來證明廣告內容不涉嫌非法宣傳。事實上,雖然《廣告法》沒有專門針對快遞公司做出規定,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法則適用于每個廣告發布者,包括快遞公司。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讓快遞公司意識到自己作為廣告發布者,有義務審核廣告內容,否則一旦發布違規廣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快遞用戶需要授權。從法理上講,快遞離開寄件人之后,在收件人簽字收件之前,快遞物品的權益是屬于寄件人的,快遞公司只負責受托中轉與運輸,沒有對快遞物品表面進行改變的權力。因此,快遞公司要想開發利用包裹資源,必須先得到用戶的授權同意。為此,快遞公司可以向用戶承諾,不張貼不良廣告,不影響信息辨識和投遞效率,不損害收件人、寄件人的情感利益和經濟利益,甚至還可以向用戶適度讓利,共享廣告收益。而在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快遞公司不能擅自在其包裹上張貼廣告,否則就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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