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失火,為什么要判物流公司按實際損失賠
老板將貨物托運給客戶,哪想貨物在物流公司的倉庫被燒毀,由于沒有保價,物流公司只愿意按運費的10倍賠償。老板起訴到法院,要求按貨物實際價值賠償,這可能嗎?日前,法院一審二審都支持了他的訴求。
42歲的陳某在萬州做地毯批發生意。去年9月22日,主城的一個個體戶來買了46件植絨墊,約3.5萬元;四川成都某個體戶也來買了30件地毯,約2.5萬元。同年10月5日,陳某派貨車將已經打包的76件地毯運送到重慶某運輸公司萬州營業部,委托該該公司分別托運往重慶主城和成都,運費1080元,兩單托運都沒有保價。
一天后,陳某接到一個不幸的電話,運輸公司稱萬州倉庫失火,他托運的76件地毯大部分被燒毀,僅剩下7件。
陳某要求按照76件貨物的實際價值索賠6萬元,運輸公司只同意賠償1萬元。陳某起訴到渝中區法院。
運輸公司辯稱,托運單上有“未參加保險和保價的貨物,按運輸費的10倍賠償”的約定,按照約定,該公司只賠償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經查,托運單上的簽名為運輸公司收貨的工作人員所寫,該公司也沒有將其所說的條款內容告知陳某或貨車司機。因此,該格式條款的約定無效。
法院確認陳某實際損失5.5萬元,一審判決運輸公司賠償5.5萬元。
運輸公司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五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晚報見習記者 胡其濤
托運單上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審理此案的二審法官稱,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該案中,托運單由運輸公司制作,上面的條款是事先打印好的,因此托運單上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應按照此類合同來確定相關權利和義務。由于按運費的10倍賠償貨損屬于排除陳某主要權利的約定,而運輸公司沒有進行提示和說明,因此約定無效。即使雙方存在其他運輸合同,也不能免除每個獨立合同中各自應盡的義務。
在不同地方簽字,效果不一樣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志和智律師事務所謝文良律師認為,如果格式條款旁邊還有單獨的簽字地方,寄貨人即使在寄貨人處簽了字,該格式條款依然無效。如果托運單上只有一個簽字地方,那么該單上所有條款在簽字后生效,但效力問題與條款所在位置相關。
謝律師認為,如果限制性條款位于托運單的正面,只要簽字便有效力;如果限制性條款位于托運單的背面,同時,運輸公司也沒有進行告知,那么寄貨人可以認為自己不清楚該條款,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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