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底,陜西省轄8專區、1省轄市,91縣、4市、4市轄區。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一覽
西安市 4區 4縣
未央區 雁塔區 灞橋區 阿房區
長安縣(韋曲公社)
咸陽專區 駐咸陽市 1市、13縣
咸陽市
戶 縣(城關公社) 乾 縣(城關公社) 永壽縣(監軍公社) 長武縣(城關公社) 彬 縣(城關公社)
周至縣(城關公社) 興平縣(城關公社) 淳化縣(城關公社) 旬邑縣(城關公社) 禮泉縣(城關公社)
三原縣(城關公社) 涇陽縣(城關公社) 高陵縣(城關公社)
渭南專區 駐渭南縣 1市、14縣
銅川市
渭南縣(城關公社) 華 縣(城關公社) 華陰縣(城關公社) 潼關縣(城關公社) 藍田縣(城關公社)
臨潼縣(城關公社) 大荔縣(城關公社) 合陽縣(城關公社) 蒲城縣(城關公社) 澄城縣(城關公社)
白水縣(城關公社) 韓城縣(城市公社) 富平縣(城關公社) 耀 縣(城關公社)
延安專區 駐延安縣 14縣
延安縣(延安公社) 甘泉縣(甘泉公社) 安寨縣(真武洞公社)志丹縣(城關公社) 延長縣(城關公社)
宜川縣(城關公社) 洛川縣(城關公社) 黃陵縣(城關公社) 黃龍縣(石堡公社) 宜君縣(城關公社)
富 縣(城關公社) 吳旗縣(城關公社) 子長縣(瓦窯堡公社)延川縣(城關公社)
榆林專區 駐榆林縣 12縣
榆林縣(城關公社) 府谷縣(城關公社) 神木縣(城關公社) 橫山縣(城關公社) 定邊縣(城關公社)
靖邊縣(城關公社) 清澗縣(城關公社) 子洲縣(雙湖峪公社)吳堡縣(城關公社) 綏德縣(城關公社)
米脂縣(城關公社) 佳 縣(城關公社)
商洛專區 駐商縣 7縣
商 縣(城關鎮) 丹鳳縣(龍駒寨公社)商南縣(城關公社) 洛南縣(城關公社) 鎮安縣(城關公社)
山陽縣(城關公社) 柞水縣(城關公社)
安康專區 駐安康縣 9縣
安康縣(城關公社) 嵐皋縣(城關公社) 石泉縣(城關公社) 漢陰縣(城關公社) 紫陽縣(城關公社)
平利縣(城關公社) 旬陽縣(城關公社) 白河縣(城關公社) 寧陜縣(關口公社)
漢中專區 駐漢中市 1市、10縣
漢中市
南鄭縣(周家坪公社)留壩縣(城關公社) 勉 縣(城關公社) 寧強縣(城關公社) 略陽縣(城關公社)
洋 縣(城關公社) 佛坪縣(袁家莊公社)城固縣(城關公社) 鎮巴縣(城關公社) 西鄉縣(城關公社)
寶雞專區 駐寶雞市 1市、11縣
寶雞市
寶雞縣(虢鎮公社) 隴 縣(城關公社) 鳳翔縣(城關公社) 千陽縣(城關公社) 歧山縣(城關公社)
扶風縣(城關公社) 眉 縣(城關公社) 武功縣(普集公社) 麟游縣(鎮頭公社) 太白縣(嘴頭鎮)
鳳 縣(雙石鋪公社)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
◎1961年1月31日甘肅省平涼市人民委員會與陜西省隴縣人民委員會的協議書:
1.通訊槽地界為:自馮溝壑壑沿分水嶺,經通訊槽壑洞山蓋以東止洞溝水渠;
2.地焦坡地界為:自洞溝水渠,沿炮花渠分水嶺與新修公路接連,再沿公路的東南到上自草坑渠,沿渠自上經梨樹直達地焦坡渠頂,以分水嶺為界。
界線東南的林地、荒地、耕地屬隴縣;界線西北的林地、荒地、耕地屬平涼市。
★1961年8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2次會議決定:
1.恢復武功縣,以合并于興平縣的原武功縣行政區域為武功縣的行政區域。
2.恢復扶風縣,以合并于興平縣的原扶風縣行政區域為扶風縣的行政區域。
3.恢復汧陽縣,以合并于隴縣的原汧陽縣行政區域為汧陽縣的行政區域。
4.恢復麟游縣,以合并于鳳翔縣的原麟游縣行政區域為麟游縣的行政區域。
5.恢復歧山縣,以合并于鳳翔縣的原歧山縣行政區域為歧山縣的行政區域。
6.恢復郿縣,以合并于盩厔縣的原郿縣、歧山2個縣行政區域和鳳翔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郿縣的行政區域。
7.恢復寶雞縣,以合并于寶雞市的原寶雞縣行政區域為寶雞縣的行政區域。
8.恢復淳化縣,以合并于三原縣的原淳化縣行政區域為淳化縣的行政區域。
9.恢復涇陽縣,以合并于三原縣的原涇陽縣行政區域為涇陽縣的行政區域。
10.恢復高陵縣,以合并于三原縣的原高陵縣行政區域為高陵縣的行政區域。
11.恢復栒邑縣,以合并于邠縣的原栒邑縣行政區域為栒邑縣的行政區域。
12.恢復長武縣,以合并于邠縣的原長武縣行政區域為長武縣的行政區域。
13.恢復永壽縣,以合并于乾縣的原永壽縣行政區域為永壽縣的行政區域。
14.恢復醴泉縣,以合并于乾縣的原醴泉縣行政區域為醴泉縣的行政區域。
15.恢復白水縣,以合并于蒲城縣的原白水縣行政區域為白水縣的行政區域。
16.恢復澄城縣,以合并于蒲城縣的原澄城縣行政區域為澄城縣的行政區域。
17.恢復郃陽縣,以合并于韓城縣的原郃陽縣行政區域為郃陽縣的行政區域。
18.恢復富平縣,以合并于銅川市的原富平縣行政區域為富平縣的行政區域。
19.恢復耀縣,以合于銅川市的原耀縣行政區域為耀縣的其行政區域。
20.恢復華縣,以合并于渭南縣的原華縣行政區域為華縣的行政區域。
21.恢復華陰縣,以合并于渭南縣的原華陰縣行政區域為華陰縣的行政區域。
22.恢復潼關縣,以合并于渭南縣的原潼關縣行政區域為潼關縣的行政區域。
23.恢復橫山縣,以合并于榆林縣的原橫山縣行政區域為橫山縣的行政區域。
24.恢復府谷縣,以合并于神木縣的原府谷縣行政區域為府谷縣的行政區域。
25.恢復葭縣,以合并于米脂縣的原葭縣行政區域為葭縣的行政區域。
26.恢復清澗縣,以合并于綏德縣的原清澗縣行政區域為清澗縣的行政區域。
27.恢復子洲縣,以合并于綏德縣的原子洲縣行政區域為子洲縣的行政區域。
28.恢復吳堡縣,以合并于綏德縣的原吳堡縣行政區域為吳堡縣的行政區域。
29.恢復延川縣,以合并于延長縣的原延川縣行政區域為延川縣的行政區域。
30.恢復鄜縣,以合并于洛川縣的原鄜縣行政區域為鄜縣的行政區域。
31.恢復安塞縣,以合并于子長、延安2個縣的原安塞縣行政區域為安塞縣的行政區域。
32.恢復吳旗縣,以合并于志丹縣的原吳旗縣行政區域為吳旗縣的行政區域。
33.恢復宜君縣,以合并于黃陵縣的原宜君縣行政區域為宜君縣的行政區域。
34.恢復甘泉縣,以合并于延安縣的原甘泉縣行政區域為甘泉縣的行政區域。
35.恢復南鄭縣,以合并于漢中市的原南鄭縣行政區域和漢中市的部分行政區域為南鄭縣的行政區域。
36.恢復留壩縣,以合并于鳳縣的原留壩縣行政區域和漢中市、沔縣的部分行政區域為留壩縣的行政區域。
37.恢復佛坪縣,以合并于洋縣、盩厔2縣的原鎮坪縣行政區域為鎮坪縣的行政區域。
38.恢復漢陰縣,以合并于石泉縣的原漢陰縣行政區域為漢陰縣的行政區域。
39.恢復寧陜縣,以合并于石泉縣的原寧陜縣行政區域為寧陜縣的行政區域。
40.恢復嵐皋縣,以合并于安康縣的原嵐皋縣行政區域為嵐皋縣的行政區域。
41.恢復柞水縣,以合并于鎮安縣的原柞水縣行政區域為柞水縣的行政區域。
42.恢復丹鳳縣,以合并于商縣、山陽、商南3個縣的原丹鳳縣行政區域為丹鳳縣的行政區域。
43.恢復黃龍縣,以合并于韓城、宜川、洛川3個縣的原黃龍縣行政區域為黃龍縣的行政區域。
44.設立太白縣,以合并于寶雞市的原太白中心區行政區域為太白縣的行政區域。
◎設立寶雞、咸陽、渭南3專員公署。將原寶雞市領導的鳳翔、鳳縣、隴縣3縣和新設立的武功、扶風、汧陽、麟游、歧山、郿縣、寶雞、太白8縣劃歸寶雞專員公署領導;西安市領導的鄠縣和咸陽市領導的乾縣、邠縣、盩厔、興平4縣,及省直轄的三原縣和新設立的淳化、邑縣、長武、永壽、醴泉、涇陽、高陵7縣劃歸咸陽專員公署領導;西安市的臨潼、藍田兩縣和省直轄的銅川市和渭南、大荔、浦城、韓城4縣,以及新設立的白水、澄城、郃陽、富平、耀縣、華縣、華陰、潼關8縣劃歸渭南專員公署領導。(國務院1961年8月22日批準)
◎南鄭縣駐地由漢中市十八鋪(鋪鎮)遷至周家坪。(國務院1961年8月30日批準)
◎武功縣駐地由普集街遷至普集鎮車站。(國務院1961年8月30日批準)
◎1961年9月陜西省發布:
1.咸陽市釣臺公社的賀家村、鄭家村劃歸西安市未央區。
2.鳳翔縣陳村公社汧河以西的花園生產隊劃歸寶雞縣。
3.周至縣的斜峪口、余家營以西地區劃歸歧山縣。
4.周至縣的青化堡以西、余家營以東地區劃歸眉縣。
5.周至縣的老君嶺、四方臺以南地區劃歸佛坪縣。
6.大荔縣業善公社劃歸澄城縣,永豐公社劃歸蒲城縣。
7.韓城縣的白馬灘公社劃歸黃龍縣。
8.米脂縣清泉寺、鎮川堡2公社劃歸榆林縣。
9.分榆林縣西南部和靖邊縣東部復設置橫山縣。
10.宜川縣的黃龍、圪臺、磚瓦廟、崾崄、小寺莊劃歸黃龍縣。
11.山陽縣下官坊以北地區劃歸商縣。
12.山陽縣的土門、毛里崗、古路河、龍王廟4公社劃歸商縣。
13.紫陽縣洞河以東地區劃歸嵐皋縣。
◎西鄉縣的茶鎮公社同心大隊的第五、六、七3個生產隊劃歸石泉縣。(1961年12月)
◎潼關縣駐地由港口鎮遷至吳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