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的快遞丟失損毀,誰賠償?
雙十一過去了,現在大家應該都等著做“簽收觀音”吧,但是快遞途中貨品丟失了或者損壞了,由誰賠償?賠償標準怎么確定?尤其是網購的商品,沒有收到貨是由商家賠償還是快遞公司賠償?
一、快遞丟了誰賠償?
快遞公司沒能將貨物送到指定的收貨人手中,其行為本身屬于違約行為,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快遞的丟失是因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該對貨物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快遞被冒領誰賠償?
快遞被冒領了,消費者可以起訴網店老板要求賠償已支付的價款,如果能確認是快遞公司的失誤導致的,則網店老板可以去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如果是網店老板自己的失誤,也可以要求實際收到貨物的人歸還原物或者支付貨款。同時,如果網店老板和快遞公司簽訂了報價協議,則快遞公司賠償網店老板的損失后,再有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補償快遞公司的損失。
為何不是直接由快遞公司賠償?
最高院表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快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銷售者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快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消費者關于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三、怎么確定包裹里貨物的價值?
郵單上填寫的貨物名稱、數量、價值以及保價等信息是認定貨物價值的重要依據。因此在填寫快遞單時,應當詳細的寫清楚貨物的有關信息。如郵單上不能顯示貨物的價值信息,寄件人就需另外舉證證明貨物的價值,否則就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保險公司說只賠償郵寄費的三倍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快遞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對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負有對寄件人進行提示和說明的義務。
快遞公司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就可能要承擔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后果,對寄件人的貨物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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