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消保委發聲:商家收“餐具費”應提前告知
本報報道《大學生“整頓”飯店?飯后將付費餐具帶走》引發熱議
省消保委發聲:商家收“餐具費”應提前告知
消費者外出就餐結賬時,可能會遭遇沒有提前告知的“餐具費”。雖然是幾塊錢的事,卻降低了消費體驗。10月9日,本報報道了“一大學生因付了餐具費,便將餐具全部帶走”的新聞,引發熱議。10月12日,江蘇省消保委發聲:收取“餐具費”現象雖已是司空見慣,但并不代表合理正當。商家收“餐具費”應提前告知,而不應在賬單中“背刺”消費者。
“餐具費”并非餐具所有權費
類似于“餐具費”的,還有“餐位費”“茶水費”等。不少消費者認為一元至幾元不等的“餐位費”“餐具費”,與動輒幾百上千的餐食費用相比不值一提,也不會與商家仔細“掰扯”,照單結賬。
10月9日,本報刊出了一大學生因吃飯付了“餐具費”,吃完便將餐具全部帶走的新聞,引發熱議。用網友的評論形容這是“用魔法打敗魔法”,非常解氣。
對此,江蘇省消保委認為,從常識判斷,事件中支付的一元錢,或是餐具使用費亦或是消毒費,而不可能是餐具所有權費。消費者維權意識高值得稱贊,但拿走餐具的行為不太可取。此事引發關注,究其原因還是該類費用的收取存在爭議。
各地法規條例規定不一
江蘇省消保委人士介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根據字面意義理解,餐飲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提供餐具、飲具,同時對此進行清洗消毒。換言之,提供衛生干凈的餐具、飲具是商家經營所必需,而不是巧設“花名”讓消費者買單。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收取“餐具費”現象已是司空見慣,但并不代表合理正當。《食品安全法》并沒有禁止商家收取餐具費,但商家一味地以“餐具費”之名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顯然也不合理。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數量和規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當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該條文明確要求,商家應履行提前公示告知義務,提供消毒套裝餐具同時也應提供免費的餐具用品,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吉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衛生、安全的就餐消費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在餐飲價格外收取房間費、空調費、餐位費、消毒餐具費等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明確規定商家不得收取該類費用,從源頭上避免了商家在此類費用上鉆空子的行為。
江蘇省消保委呼吁:鑒于法律規定較為模糊,實踐中各地法規條例也規定不一,在收取“餐具費”一事上,商家更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如確有“餐具費”“餐位費”等,應提前告知,明碼標價,而不是遮遮掩掩,在最后的賬單中“背刺”消費者;省內消費者可根據情況選擇消毒餐具或者免費餐具,如遇收費商家卻未明確告知收費標準情形時,可以投訴維權。
通訊員 糖糖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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