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技新規施行 以“開放”為創新開路
《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于1月1日起施行。2月9日,海南省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若干規定》相關內容進行解讀。記者注意到,“開放”二字不僅是此次新聞發布會反復提到的關鍵詞,也是《若干規定》制定貫穿的中心理念。
“此次立法思路以‘開放’作為主要特征!焙D鲜∪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社會法規處處長李文君介紹。海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處長徐鐘敏表示,在立法審查中,司法部門主要把握3點:以創新為主線、以開放為特征、以落實為目標,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相關規定。
“陸?铡薄伴_放合作”等被劃重點
《若干規定》分別從建立科技開放創新體制機制、促進創新主體發展、打造“陸?铡比罂萍紕撔赂叩兀约肮膭钚录夹g、新產品應用示范和場景創新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主體的作用,《若干規定》特別提到的一點是,鼓勵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在科技計劃項目承擔等方面給予支持,對實行報備員額制的新型研發機構賦予充分自主權。
此外,海南突出打造“陸?铡笨萍紕撔赂叩!度舾梢幎ā芬笫『拖嚓P市縣政府、園區應當推動打造南繁種業、深?萍、航天科技創新高地,集聚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高起點推動海南科技創新發展。
如何打造科技開放合作高地?該規定明確:一是鼓勵省級重點園區設立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推動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轉移轉化,支持跨國公司、境外研發機構依法設立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中心;二是在氣候變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人類共同議題上,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加強合作研究;三是深化國際人才管理服務體制機制改革,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推行以市場薪酬水平為導向的外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四是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和科技創新發達省市合作。
海南省科技廳二級巡視員王賢介紹,對破除科技開放創新的堵點和難點,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若干規定》也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機制;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屬和獎勵制度;建立適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要的包容審慎監管體系;建立創新決策、科研活動的盡職免責制度等。
探索成果轉化、人才吸引、經費管理新路徑
如何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海南省科技廳政策法規規劃處處長李海璇介紹了三個方面。一是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加強成果應用示范和場景創新,建立國內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技術與信息服務平臺。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資產評估管理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三是明確提出,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份額可以不低于70%;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長期使用權的,使用權限可以不低于10年。
對吸引國內外人才海南將做哪方面探索?《若干規定》提出,推進技術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擴大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資格范圍,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加強對禁止類和限制類技術進出口的安全管控;放寬境外人員參與政府科研任務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兼職創新創業,對外國人工作許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推行以薪酬水平為導向的外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完善事業單位聘用外國人工作制度,符合條件的外國人依照有關規定考核評價后可以免于考試,直接予以聘用。
對科研工作者關心的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改革,王賢解釋,“以信任為前提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機制”體現在,擴大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經費管理自主權,優化科研項目經費撥付、管理以及成果評價方式,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調動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
《若干規定》還明確,對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實行財政經費包干制,對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逐步推行財政經費包干制。橫向科研項目資金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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