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發布
據海關總署11月30日消息,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關于“對島內進口用于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海關總署特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試行辦法明確,“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產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在島內轉讓或出島。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島的,應當依法事先補繳稅款,并辦結海關手續。
以“零關稅”原輔料加工制造的貨物,在島內銷售或銷往內地的,企業應當事先補繳其對應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辦結海關手續。
“零關稅”原輔料加工制造的貨物出口或“零關稅”原輔料直接出口,無需補繳稅款,按照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用于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正面清單內的原輔料(以下簡稱“零關稅”原輔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正面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發。
第三條 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零關稅”原輔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
第四條 企業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應當設立專用電子賬冊。
第五條 企業開展“零關稅”原輔料業務,可以自主備案電子賬冊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況,并向海關如實申報,辦理核銷手續,自主繳納稅款。企業對自主核報數據情況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企業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
第七條 企業進口“零關稅”原輔料,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應當在報關時提出申請,并應當對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零關稅”原輔料與其他“零關稅”原輔料分開申報。
第八條 “零關稅”原輔料進出口、制成品出口、內銷等時,監管方式按照“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代碼0715)及相關監管方式申報。其中,“零關稅”原輔料進口時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免性質填報“零關稅原輔料”(代碼591);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免性質填報“原輔料部分征稅”(代碼592)。
第九條 “零關稅”原輔料僅限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生產使用,接受海關監管,不得在島內轉讓或出島。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或出島的,應當依法事先補繳稅款,并辦結海關手續。
第十條 以“零關稅”原輔料加工制造的貨物,在島內銷售或銷往內地的,企業應當事先補繳其對應進口“零關稅”原輔料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辦結海關手續。
第十一條 “零關稅”原輔料加工制造的貨物出口或“零關稅”原輔料直接出口,無需補繳稅款,按照現行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部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零關稅”原輔料政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用于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用于維修以海南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三)用于維修在海南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使用上述零部件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記錄零部件使用情況,并能夠與所維修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形成對應關系。
第十三條 “零關稅”原輔料涉及的稅收征管其他事項,比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時稅收征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海關依法對“零關稅”原輔料實施海關統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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