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拒載,碼頭停留?警惕貨物滯留港口這個坑
2019年12月,一艘干散貨船舶抵達波蘭什切青市Szczecin,由于該港碼頭工人拒絕卸貨,十多天過去了,目前該輪仍然停留在港口。
為什么碼頭工人會拒絕卸貨呢?波蘭當地媒體稱,該輪本航次裝載的貨物為鋅精礦(zinc concentrate),并且該批貨物出現了受潮情況,在可能會產生氫氣的情況下,碼頭工人擔心會發生爆炸,因此拒絕卸載。
據了解,該批鋅精礦貨物來自澳大利亞,將被送到波蘭一家冶煉廠。目前,已經對該船進行了封閉空間的氣體濃度進行了測驗,結果顯示該輪并沒有爆炸的危險。這批貨物的貨代也稱,貨物并沒有什么不尋常的情況,但在卸貨過程中的確存在一些麻煩,而他們目前正在尋找受過訓練的團隊來完成這類“特殊貨物”的卸載工作。
對于這一類情況的應對措施,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王勇船長表示,建議船東先聯系保賠協會,趕緊派檢驗師到現場協助船長確認情況。如果真的有受潮情況的發生,需找到貨物的cargo declaration,找到聲明上關于貨物受潮后的應急措施。
事實上,不僅是特殊貨物存在目的港滯留的風險,集裝箱海運在港口無人提貨的現象更為常見!收貨公司倒閉、貨物到港被海關查驗扣留、甚至貨物抵達后發生遺失、被搶等突發狀況,都會為外貿和貨代人帶來一定經濟損失!
近我們一起通過以下兩個典型實際案例,來學習如何防范國際海運風險。
2013年,義烏市堆正進出口有限公司接到一筆總額236640美元的外貿服裝訂單后,委托貨代現代商船株式會社訂艙,貨物集裝箱在寧波港裝船運輸,貿易方式為FOB。
貨物到港后,商船會社方集卡司機向當地警方報案稱,其所駕卡車連同集裝箱被持械歹徒劫走。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貨物在商船會社責任期間內丟失致其客商無法取得貨物為由,訴訟船公司,請求判令商船會社賠償其貨物損失232000美元、海運費人民幣23955.43元(折合人民幣約166萬元)及兩款延期支付違約金。
依據海商法第105條規定,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托運人不能證明已申報貨物價值且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已記載,承擔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由于貨物價值并未在提單復印件和墨西哥內陸運單中顯示,經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后,原告依最低標準獲賠,只得到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幣約9000元)賠償。
分析:出運貨物時務必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并在相應單證上記載貨物價值!
——案例回顧2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電器公司委托浙江外運有限公司,向馬士基航運公司訂艙,往巴塞羅那出口一批電熨斗,一個40尺集裝箱,運費到付。同年11月19日,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法格公司卻因破產遲遲無人提貨,最終,貨物在目的港產生了高額滯箱費。
根據當時馬士基公司在網站公布的費用標準,一個40尺集裝箱的滯箱費為30104歐元,折合人民幣20余萬元。馬士基公司為此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滯箱費和運費等相關費用。
寧波海事法院判決認為,雙方都存在過錯。卓力電器公司在知曉收貨人申請破產保護無法提貨后,沒有及時對當港貨物做出指示,避免高額費用;馬士基公司在貨物到港無人提貨約3個月后才通知相關方,亦未采取有效減損措施,如將貨物轉移至倉儲費用較低的倉庫等。
最終,法院判決卓力電器和外運明州分公司承擔運費,折合人民幣16690元;卓力電器還要支付滯箱費人民幣5萬元。
分析:貨物長期滯留港口無人提貨,航運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堆存費等糾紛時有發生,因此建議外貿單位在與國外買方訂立銷售合同時,盡可能采用CIF條款并使用信用證結匯,要求簽發指示提單。
當收貨人不提貨的情況發生時,托運人應及早采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需早下決心通知承運人棄貨。
作為承運人,須及時向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通知無人提貨的情況,提示費用增加的風險并征詢對貨物的處理意見;如果收貨方無反饋,也需依法對貨物進行妥善處置,切實盡到減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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