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貨運平臺新政解讀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推出,讓無車承運有了新名字——“網絡平臺道路貨運”。此舉不但對推動道路貨運高質量發展有重要意義,網絡平臺道路貨運至此也有了辦法指引。
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0年1月1日起,試點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辦法》自施行日起,有效期為2年。《辦法》的出臺,引發行業和市場的極大關注,筆者現就《辦法》的有關要點作以解讀。
準確把握政策要點
將此次正式發布的《辦法》與此前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比分析發現,《辦法》呈現出3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新增政策條款對依法納稅提出明確要求。《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足以體現在網絡貨運平臺運營過程中,依法納稅是重點關注問題。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辦法》新增了3條稅收相關條款以及1條對于交易真實性的要求條款。
例如,第十一條,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虛構運輸交易相互委托運輸服務;第十九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依規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扣稅憑證;第二十條,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均應當依法履行納稅或扣繳稅款義務;第二十四條,網絡貨運經營者發生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特別針對在試點過程中出現的虛構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稅務合規將是網絡貨運平臺政策實施過程中的重點監管內容。
第二個特點,部分條款表述與平臺經濟指導意見呼應。互聯網平臺經濟是生產力新的組成方式,它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合作和大眾創新創業、推動產業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都有重要作用。網絡貨運平臺作為互聯網與物流業深度融合的典型代表,是平臺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參考了平臺經濟指導意見的相關表述。
《辦法》特別提出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是指8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文件對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總體原則堅持“包容審慎”,并提出了放寬市場準入等具體的指導意見。此次《辦法》及時將國辦文件納入指導,也說明網絡貨運平臺是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典型代表以及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政策銜接性。
《辦法》對于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權益保護和服務評價,以及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均參考了平臺經濟指導意見,參考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條款表述。但是在鼓勵創新的基礎上,也突出了交通主管部門審慎監管的態度,強化了對于網絡貨運經營者的全程運輸責任和依法納稅義務,堅守運輸安全“底線”和稅收安全“紅線”。
第三個特點,信用監管成為亮點。《辦法》提出監管方式的創新,如利用省級監測系統,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基于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
例如,第二十七條指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并將信用評價結果、處罰記錄等信息公示。網絡貨運平臺經營者將作為信用評價的對象,基于網絡貨運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風險類型,實行差異化監管,基于信用的新型監管機制將發揮重要作用。
政策界定了平臺責任
《辦法》中關于網絡貨運平臺這個角色的定義與要求,有3個重點需要業界關注。
第一個關注點,明確網絡貨運平臺法律地位與邊界。“無車承運人”將明確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其中明確互聯網平臺為載體,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全程運輸責任,以運輸合同的方式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其中明確了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不屬于網絡貨運邊界范疇。
第二個關注點,明確界定網絡貨運平臺的責任。《辦法》對于網絡貨運平臺的經營提出明確要求,包括范圍內經營不得超載超限要求、安全生產管理要求、資質審查管理要求、動態信息接入要求、查驗登記制度要求、交易真實性要求、依法納稅要求、風險防范要求、權益保護和服務評價要求等。網絡貨運平臺作為承運人的各項責任均在《辦法》中得以明確。
第三個關注點,創新監管方式對于運營合規化提出新挑戰。《辦法》中明確交通運輸部將建設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通過電子運單相關信息的核驗、校核對于全國網絡貨運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綜合評估,并與稅務部門進行信息共享;探索基于監測結果的信用評價機制實行差異化管理,以及聯合懲戒。“互聯網+監管”、協同監管、基于信用體系的差異化監管等均是下一步網絡貨運平臺監督管理的多種方式,事中事后監管的加強時對企業運營合規化提出新挑戰。
可以預見,《辦法》發布后將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包括《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對于服務流程、網絡平臺服務功能、安全及風險要求,以及《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建設指南》《部網絡運營信息交互系統接入指南》。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要與各級主管部門積極溝通,在完成自身合規的過程中,爭取與監管部門更大限度的合作,如真實業務數據上傳和政務數據信息的接入等,共同推進網絡貨運這一業態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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