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運申報要點:加工貿易進料成品退換注意事項
一、進料加工正在執行的手冊或電子賬冊項下出口成品因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時,允許企業憑成品退換合同在同一手冊或賬冊下按“進料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管理。
二、如果手(賬)冊核銷了,保稅貨物因質量問題需要退回維修,可以用“修理物品”方式進境,維修好后再出境。
三、如果手(賬)冊核銷了,保稅貨物因質量問題、全新未使用過的原狀退回,不再辦理出境,可用“退運貨物(4561)”進境,一年之內的征免為“全免”,超過一年的,征免為“照章征稅”。
四、如果要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請注意一般貿易進口商品大的方向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部分商品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進口時需要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由于原出口的商品可能是符合國際標準的,如歐、美、日等的標準,重新進口時,如果是法檢貨物,可能不符合國內安全使用標準,是不能進口的。如果是非法檢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在關檢融合前,企業先向商檢局申報進口通關單,說明是原出口貨物,承諾不在國內銷售,商檢局出具通關單。企業再用“進料成品退換”、“一般貿易”或“退運貨物”的方式進口。
關檢融合后,如果用一般貿易進口,沒有布控查驗,直接就可以放行。但遇到查驗,海關認為產品在國內不能使用,不符合進口安全標準,要求直接退運回去。這個產品HS編碼是8544422100,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申請時需提交的資料(報關單申報時需上傳的隨附單證):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通知署加發〔2010〕244號規定第五條:辦理成品退換時,海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換合同;
(二)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
其中第(三)條沒有指明要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品質不良證明書(即中檢證明)”。是否可以理解成有中檢證明是可以的,但應該不是強制要求呢?
經咨詢總署加貿專家和監管專家,建議是不需要商檢機構提供相關的證明的,只需要商界給出相關的質量、維修證明或者約定。基于謹慎性原則和安全考慮,大家認為提供第三方商檢證明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嚴格要求提供中檢證明,這個就沒有相關的支持。
中國海關門戶網站回復:海關未指定出具證明材料的機構。請按規定如實向海關提供能證明貨物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材料。
報關協會再次向深圳海關咨詢,得到回復是按海關總署文件執行。也就是不是強制性要求,可以提供中檢報告,也可以提供需要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包括由買方提供的需要退回更換的證明、國外機構的商檢證明等。
署加發〔2010〕244號
各直屬海關:
為規范加工貿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換監管,統一海關執法,防范海關在成品退換監管過程中的執法和廉政風險,現就加工貿易成品退換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來、進料加工正在執行的手冊或電子帳冊項下出口成品因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時,允許企業憑成品退換合同在同一手冊或電子帳冊項下按“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管理。
二、成品退換分“來料成品退換(4400)”和“進料成品退換(4600)”。
成品退換時,應先按“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質、規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質、規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冊(帳冊)的成品退換申報的進出口監管方式應當對應,數量、金額應當一致。
三、成品退換過程中用于加工、維修或更換的料件,海關可要求企業按如下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一般貿易征稅進口或國內采購;
(二)保稅料件用于成品退換的,不納入工藝性損耗。
四、對成品退換下的廢、舊料件,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過一般貿易征稅進口或國內采購替換的,由企業自行處置;
(二)通過保稅料件替換的,由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理成品退換時,海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換合同;
(二)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三)需加工、維修或更換的證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換”方式進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口,確實不能出口的,由企業按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七、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帳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
以上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總署加貿司。
特此通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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