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開出“反恐法”下首張物流反恐罰單 案值30萬元
近日,新疆自治區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成自治區交通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新疆喀什地區葉城縣某托運部未嚴格履行三個“100%”責任(100%開箱查驗,100%實名登記,100%過機安檢)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7年1月19日,根據山東省警方通報,山東省日照市一名從事干果生意商販,收到新疆喀什葉城縣某托運部郵寄的貨物中有一件包裹內有違禁物品7件。新疆自治區反恐辦立即下達了通報,責成自治區交通廳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該包裹系從喀什地區葉城縣某托運部發出,該托運部未執行100%先驗視后封箱、100%X光機安檢制度,致使裝有違禁物品的包裹得以流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喀什地區運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依申請公開舉行聽證等法律程序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給予該托運部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階段,這是新疆首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違反收寄驗視制度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
據介紹,新疆自治區反恐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加強行業管理,尤其是要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區域的執法檢查力度,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自治區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協作、及時聯動、嚴格執法,樹牢法治思維,善于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用好用足法律武器,嚴厲打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行為,形成了全社會合力反恐防恐的良好氛圍,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落地生根。
在加大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新疆自治區反恐辦將繼續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法律知識宣傳,實現反恐怖防范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努力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自我免疫能力,推動形成“開展反恐維穩和反分裂斗爭上沒有局外地區、沒有局外單位、沒有局外人”的反恐怖工作格局,構筑全民參與、專群結合的反恐維穩陣線,筑牢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鋼鐵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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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對物流怎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0條、第85條對物流運營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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