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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來涉交通運輸業國家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

  來源:中國公路網   時間:2021-6-24 9:28

為幫助交通運輸企業及時了解國家財稅金融支持政策出臺情況,用足用好優惠政策,近日,交通運輸部財審司梳理形成了《2021年以來涉交通運輸業國家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第二期,截至6月18日)(以下簡稱《清單》),現予以公開。


2020年以來,國家出臺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支持重點行業的財稅金融優惠政策。今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優化完善了相關企業扶持政策,繼續執行制度性減稅措施,適當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執行期限,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再減半征收等新的結構性減稅舉措,更加突出對小微企業精準支持。此外,一些地方也出臺了區域性支持政策。為進一步推動政策落實,我部財審司梳理形成了《清單》并動態更新。


2021年以來涉交通運輸業國家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2)
 財務審計司編發 4月24日至6月18日

序號

政策

文件

財稅金融優惠政策主要內容

1

《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1.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4.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49號)
       

1.以信貸投放為抓手,確保穩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給

(1)圍繞“兩增”目標,確保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發揮好小微企業間接融資的主渠道作用,實現信貸供給總量穩步增長。要繼續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作為投放重點,2021年努力實現此類貸款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兩增”目標。五家大型銀行要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

(2)突出各類機構差異化定位,形成有序競爭、各有側重的信貸供給格局。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要發揮行業帶頭作用,主動“啃硬骨頭”,下沉服務重心,覆蓋小微企業融資供給“空白地帶”,努力實現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業“首貸戶”數量高于2020年。大型銀行要將小型微型企業“首貸戶”占比納入內部績效指標。地方性法人銀行(含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銀行,下同)要回歸服務地方、服務社區、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把握“地緣、親緣、人緣”的軟信息優勢,完善網點布局,改進信貸產品、技術和服務,做優做實傳統金融業務,筑牢本地小微企業客戶基礎。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要進一步健全完善轉貸款業務治理體系,強化對合作銀行的準入管理,立足職能定位穩步加大轉貸款投放力度,為小微企業提供較低成本的信貸資金。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市場定位,參照“兩增”要求,制定小微企業業務發展目標。

(3)完善定價機制,將小微企業融資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業銀行要疏通內部利率傳導機制,根據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走勢,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確保2021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2020年基礎上繼續保持平穩態勢。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要對合作銀行明確約定,以轉貸款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當地同類機構同類貸款平均水平,引導合作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優惠力度。

(4)落實服務價格管理要求,規范融資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和信貸融資收費的規定,杜絕對小微企業違規收費行為。保險機構向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應謹慎評估風險和運營成本,結合履約義務人的實際風險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費率,建立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銀行保險機構通過銀保合作或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要評估各環節費用,合理確定綜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費加重小微企業實際融資負擔。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踐行社會責任,向小微企業特別是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業主動減免服務收費。

2.以支持創新為出發點,全面優化金融供給結構

(1)著眼小微企業融資“痛點”“弱點”,補齊信貸業務短板。(2)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業務,更好地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和保障服務。(3)加強產業鏈供應鏈金融創新,助力與資金鏈有效對接。

3.多措并舉盤活存量信貸資源,提高金融供給效率

做好貸款期限管理,確;萜蠹偫д咂椒銜接。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繼續落實好貸款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要向企業宣講告知政策,雙方自主協商確定本息延期安排。對貨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網店店主等個體經營者,可比照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在同等條件下為其經營性貸款辦理延期還本付息。要進一步加大續貸產品開發推廣力度,提升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對已延期的小微企業貸款中符合本行續貸條件的,應按正常續貸手續辦理。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 》

1.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大型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60%返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實施上述穩崗返還政策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應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臺數據比對方式,直接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精準發放穩崗返還。

2.繼續實施以工代訓擴圍政策。對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的,根據以工代訓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等行業的各類企業納入補貼范圍。

3.繼續實施困難人員培訓生活費補貼政策。對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培訓的,在落實職業培訓補貼的同時,給予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

4.繼續放寬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繼續放寬至企業在職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

5.繼續實施就業見習補貼提前發放政策。支持企業擴大見習崗位規模,對見習期未滿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見習單位剩余期限見習補貼。

6.繼續實施失業保險保障擴圍政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對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發放臨時生活補助。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備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結合本地區就業形勢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體實施政策,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7.支持畢業生基層就業和升學入伍。穩定“三支一扶”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招募規模。適度擴大碩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規模。穩定大學生應征入伍規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征集,拓寬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生入伍通道。

8.支持畢業生自強自立、就業創業。對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精準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服務,按規定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補貼、場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將支持和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延續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選擇靈活的繳費方式,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選擇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繳費。

9.政策實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項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對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滿的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可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滿為止。鼓勵各地根據就業工作需要,按規定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4

《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21〕106號)

1.2021-2023年,中央財政繼續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用獎補結合的方式,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性引導較強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進行獎補。獎補資金總額結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具體結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業年化擔保額、小微企業年化擔保費率等因素切塊下達。其中,通過增設“分檔定額獎勵系數”,鼓勵地方將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繼續通過“因素法補助區域補助系數”,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傾斜支持。

2.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不包括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

3.得到獎補資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發揮獎補資金的激勵作用,因地制宜通過直接補助、績效獎勵等方式,促進融資擔保機構(含再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特別是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的擔保、首貸擔保和中長期貸款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

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7

《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1.    企業改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6.資產劃轉 。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10.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自執行之日起,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本公告規定但已繳納契稅的,可申請退稅;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2021年以來涉交通運輸業國家主要財稅金融優惠政策目錄清單(1) 

 財務審計司編發 2021年4月23日

序號

政策

文件

財稅金融優惠政策主要內容

1

《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3.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1.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2.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1)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3.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4.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1.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3.本通知第一、二條所稱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1)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2)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3)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4)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5)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6)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7)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8)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4.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機構。

5.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6.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4.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5.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2.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7

《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1.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8

《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9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0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7號)

1.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2.本通知所稱生產設備,是指基礎設施建設、加工制造、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倉儲、醫療服務、文體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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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建〔2021〕2號)

1.2021-2025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100億元以上獎補資金,引導地方完善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體系,分三批(每批不超過三年)重點支持1000余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小巨人”企業)高質量發展,促進這些企業發揮示范作用,并通過支持部分國家(或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強化服務水平,聚集資金、人才和技術等資源,帶動1萬家左右中小企業成長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2.重點“小巨人”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財政部從已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中擇優選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和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以及境外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從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或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選定,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確定不超過3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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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1.(1)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2.(1)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2)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3)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3.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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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15號)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維修用航空器材,免征進口關稅。

2.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是指:

(1)從事民用飛機整機設計制造的企業及其所屬單位,且其生產產品的相關型號已取得中國民航局批準的型號合格證(TC)。

(2)中國民航局批準的國內航空公司。

(3)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

(4)符合中國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銷商。

3.(1)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維修用航空器材是指專門用于維修民用飛機、民用飛機部件的器材,包括動力裝置(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標準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范圍僅限定于飛機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

(2)航空器材一般具備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明文件或俄羅斯、烏克蘭等民航制造和維修單位簽發的履歷本。具有制造單位出具產品合格證明的標準件、原材料也屬于航空器材范圍。

(3)免稅進口的維修用航空器材清單,由中國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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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延長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實施期限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1〕81號

)

1.繼續實施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

(1)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對于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期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下同),由企業和銀行自主協商確定,繼續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

(2)對于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民營銀行等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個月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貸款本金的1%給予激勵,激勵資金總額控制在國務院批準的額度內。同一筆貸款(含以前已延期過的貸款)只能再獲得一次人民銀行提供的激勵。

2.繼續實施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政策

(1)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的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繼續給予優惠資金支持,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支持。貨幣政策工具支持范圍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發放且期限不小于6個月的貸款,支持比例為貸款本金的40%,資金總量控制在國務院批準的再貸款額度內。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最新中央銀行評級1-5級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2)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支持的貸款,仍由放貸銀行管理,貸款利息由放貸銀行收取,壞賬損失也由放貸銀行承擔。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提供的優惠資金支持,放貸銀行應于收到資金之日起滿一年時按原金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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