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企業欠港口錢,可以扣押集裝箱嗎?
2018年,洋浦中良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良海運”)發出公告,宣布自2018年6月25日起暫停航線經營。洋浦中良的倒下后,其拖欠主要的供應商包括碼頭、船東、租箱公司、加油商、車隊、駁船公司等。其中,拖欠碼頭約1.2億元-1.5億元。而在此之前,聞風而動的港口則出現了部分扣箱情況,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合法嗎?
寧波海事法院2019年9月編撰的《港口企業法律風險提示手冊》中,則提到了相關案例,并表示存在一定法律風險,我們具體來看這起案例的處置:
甲公司系港口企業,乙公司系航運企業,雙方簽署了統一的港航協議及港航補充協議,約定甲公司在其各碼頭為乙公司的內貿班輪提供碼頭作業服務,至2018年6月,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堆存費、裝卸費、 停泊費、港務費等費用共計1500多萬元。
2018年6月,乙公司運輸的994個集裝箱進入甲公司堆場。甲公司認為,其就最后一個航次的作業費用 61187.80元對涉案270個集裝箱(以下簡稱涉案集裝箱)成立留置權。第三人丁公司認為,集裝箱均非乙公司所有,對這些集裝箱甲公司不享有留置權。法院認為,其中最后一個航次的空集裝箱裝卸費59139.36元為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的空集裝箱裝卸報酬,甲公司可就涉案集裝箱最后一個航次產生的裝卸費對涉案集裝箱分別成立相應的留置權。最后一個航次的港務費1592元,該費用的收取對象為進出口貨物,而非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該費用與涉案集裝箱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甲公司不可就該費用對案涉集裝箱成立留置權。最后一個航次的集裝箱堆存費132908元為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的倉儲費,甲公司可就涉案集裝箱分別成立相應的留置權。
寧波海事法院最后給出建議表示,行使一般留置權,要注意拖欠的費用與箱貨的關聯性;行使商事留置權,要注意留置物應屬債務人所有。
其所參照的法律索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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