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意“挖人”小心獲刑!獵頭非法獲取BAT員工通訊錄被捕
電視劇《獵場》中,獵頭們洞悉各個職場的秘密,總能憑空的變出三五個優秀人才簡歷。但相比而言,現實中的《獵場》可能過猶不及,以觸犯法律底線、侵犯隱私方式來“挖人”,其后果也必然是法律的嚴懲。
有媒體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今年以來,在公安部的協調指揮下,省公安廳組織廣州警方在北京、上海、廣東等20個省市開展打擊侵犯公民信息專項行動,打掉了一個特大侵犯公民信息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30余人,查獲公民信息2億余條。據悉包括科銳福克斯(Careerfocus)和大瀚(VASTSEA)在內的十余家知名獵頭企業的員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抓獲。
據了解,此次案件的偵破,起因是有百度公司員工接到競品公司的獵頭騷擾電話,懷疑個人信息遭到泄露,經由公司相關部門攜線索向廣東警方報案。經過警方深入調查,一舉牽出了一個大規模竊取、公開交易公民個人信息給獵頭公司的非法團伙。據悉,目前百度仍在聯合多省公安,持續追查獵頭行業非法獲取企業員工保密信息的其他途徑,并已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有關線索。
該案是目前破獲的全國最大的打擊非法提供內部通訊錄和個人簡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多家獵頭公司的員工,通過非法網站,上傳并下載大量公司企業內部通訊錄和個人簡歷,從事“挖角”行為,其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自羊城晚報
保護每個個體信息隱私不被侵犯,是法治社會的基準和共識。此次獵頭因非法獲取員工通訊錄被捕,反應出的是獵頭行業的“毒瘤現象”, 當對獵頭行業和從業人員敲響的一記警鐘。擾亂正常企業經營秩序,也理應依法嚴懲才能有效杜絕后來的“模仿者”。
一起“獵頭案”牽出行業內幕,大公司企業通訊錄被非法交換
獵頭因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獲罪的案件不是首例,但仍有不少相關從業人員鋌而走險,大量收售和傳播通訊錄,向企業員工撥打騷擾電話。而在接到獵頭騷擾電話時,對方往往能準確叫出員工姓名。
以此次警方破獲的案件為例,據了解,公安機關在辦案刑偵期間,發現一個“獵頭”相關的論壇上,數以億計的企業通訊錄被非法交換,成為公民信息泄露的重災區。其中,互聯網、地產、金融業等領域企業員工的名單均赫赫在列,萬達、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美團、唯品會等公司均無一幸免。
獵頭鏈接的是招聘企業和求職者兩端,應該作為銜接雙方需求、助力人才健康流動的橋梁、成為經濟發展助力。但遺憾的是,不少獵頭沒有通過正當的資源延展和專業能力提升來改善業績,而是選擇非法交易個人信息的旁門左道。
抓捕現場。警方供圖(自南方法治報)
一方面,這種做法侵犯了現有企業員工的隱私權,催生了倒賣企業內部員工信息的黑色產業鏈,直接導致并無轉換職業賽道的員工受到無盡的電話騷擾;
另一方面,這種對個人信息的公開交易更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企業員工通訊錄往往包含電話、住址、職級、匯報線、團隊、緊急聯系人等精準信息,既然獵頭可以在網絡上購買,綁架、詐騙團伙等其他不法分子就同樣可以輕易獲取,一旦發生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后果不堪設想。
相比歐美半個多世紀的歷史,我國獵頭行業起步較晚,還伴隨著諸多問題,行業魚龍混雜,本身也存在專業人才的短缺。當然,也有諸多恪守職業原則的優秀獵頭為市場、行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這些違規、違法的獵頭成為行業“老鼠屎”,不僅對獵頭行業造成極大不良影響,也會導致公眾和企業對于獵頭的信任度急劇下降。對于通過非法竊取和交易企業員工信息的獵頭當事人來說,違法行為更會因為“踩紅線”獲刑,并成為職業生涯乃至人生中的污點。
獵頭買賣、交換員工信息非個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判刑3年
據了解,目前相關非法網站已經被依法取締,網站經營者和大瀚等通過該網站肆意非法獲取和提供大企業員工信息的獵頭公司相關人員也被公安采取強制措施。更值得引起社會公眾和獵頭行業警示的是,此次獵頭違法交易公民信息事件,并非近年來此類現象的個案。
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法以來,獵頭因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獲罪的案例屢次發生,在2018年北京女獵頭非法獲取千萬條公民信息案中,孟某在受審時陳述:我之前真的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現在知道了,我認罪認罰。
最終,孟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西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今年3月,上億簡歷大數據公司因涉嫌盜取用戶隱私被警方一鍋端,根據媒體報道,這些抓取簡歷的平臺中,有很多存在打擦邊球嫌疑,并且簡歷中包括了姓名、聯系方式、居住城市、戶籍、收入、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也被獵頭頻繁查看。
無獨有偶,本月初一起由智聯招聘員工參與、致使16萬余份個人簡歷外流并在淘寶銷售的案件,也引發了社會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的極大擔憂。
侵犯和交易未被授權的個人簡歷信息情況泛濫,此次警方搗毀非法交易公民信息團伙,或許也正是監管部門對獵頭行業大數據灰產新一輪打擊的信號。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不管是肆意傳播和擴散個人信息的獵頭公司,還是一些依靠技術手段非法竊取員工信息的上游網站,都應當承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
獵頭要獲取行業資訊和有換工作需求的人才并非沒有合法的渠道,積極搜集人才主動上傳招聘網站的簡歷、平時注重正當渠道的人脈積累等均可嘗試,但無奈很多獵頭不去深入了解行業需求人才,也缺乏對于人才意愿和能力進行評估的專業方法,過度看重企業員工通訊錄,并不惜非法途徑獲取員工信息,此不良之風不可長,法律嚴懲之下,必然是不給 非法挖人的獵頭們任何生存機會的市場。
非法渠道“挖人”損人也不利己、容易滋生更大的犯罪行為,非要以身試法,等待的可能就是“獲刑”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