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灝思瑞律師事務所2025-06-21
根據《民法典》第 1064 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都在借條上簽字了,不管寫的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這就是所謂的 “共債共簽” 原則。
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呢?因為夫妻是一個經濟共同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共同債務也應該共同承擔責任。當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時,如果另一方知情并且同意,那么就應該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雙方都要對這筆債務負責。
2、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條上明確寫明自己只是擔保人,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這樣有用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在借款時并不知道夫妻之間的這種約定,他有理由相信夫妻雙方都對這筆債務負責。所以,即使夫妻一方在借條上注明自己是擔保人,只要另一方也簽字了,這筆債務仍然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這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那么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舉債方的個人債務。比如,一方瞞著另一方在外**欠下的債務,或者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產生的債務,這些都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另一方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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