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異工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5-05-01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 4.10條規定了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從而明確了所有的特殊作業都需要配備監護人。同時第6.8條還規定: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因此所有的特殊作業均應配備監護人。
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作業需要監護人全程監護,例如一部分臨時用電作業:在爆裂危險區內使用非防爆抽水泵、使用非防爆排風機等,這種情形只需在接電時、設備啟動階段配備監護人,設備正常工作期間可不設專職監護人,定期進行檢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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